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5614号
原告:成都恒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新生产资料市场模具园AB1-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第8幢第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恒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恒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恒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原告成都恒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