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070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法务。
被告:广东倍智测聘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129号A栋5层自编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Q。
法定代表人:许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倍智测聘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宙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