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1102执保379号
申请人:盘锦百事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锦百事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做出的(2020)辽1102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已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荡支行账号19×××23存款总计人民币3406970.94元,实际冻结2159668.8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