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民初1719号
原告:盘锦百事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晨,该总经理。
被告: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百事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百事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账户内3,406,970.94元的资金。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百事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原正化学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帐户内3,406,970.94元的资金。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鸿君
陪审员 廉丽晶
陪审员 裴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