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1144号
原告:牟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长和国际D座2312-23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720764。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第三人:牟某辉,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牟某与被告高某、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牟某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牟某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牟某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某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