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增利、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6民初2948号
原告:*增利,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利欣,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长和国际D座2312-2313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增利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