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6650号 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1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融**13号2层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与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睿缔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纳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被告睿缔公司退还原告海纳公司工程款79万元,支付原告海纳公司违约金40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2021年2月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睿缔公司承包海纳公司**暖山45#工程,工程造价310万元,还约定因睿缔公司责任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90天,海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睿缔公司未依约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被告睿缔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 海纳公司作为甲方与睿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乙方承包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暖山45#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1.工程名称,**暖山45#。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暖山45#。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报价单》等。工程承包,包工、包全部材料。开工日期,202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8月31日。工程款及支付方式,3100000元。首期款,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310000元,开工款,办理完开工手续后三日内,支付930000……上述合同总价为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该合同总价不会因工资、物价的变动、调价文件的要求和计算错误而有所调整。因乙方责任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向甲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总款的20%。工期延误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按照工程实际完工量进行工程款结算,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和撤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海纳公司2021年2月5日向睿缔公司支付31万元,3月22日支付93万元。 海纳公司主张其支付124万元款项之后,睿缔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案外人只干一小部分工程就不干了。海纳公司曾到睿缔公司办公地点报警,警察说该纠纷属民事纠纷,未处理。海纳公司提交由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建立的睿缔·**暖山45栋微信群沟通记录:1.2021年7月4日,海纳公司员工:**,今天上的人多吗?**:今天一共16个。2.2021年7月5日,海纳公司员工:结果是6月8号到现在就干那点活。刚才打一圈电话,上面给的施工黄金期都耽误了……海纳公司提交**出具《情况说明》:我与睿缔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将承包的**暖山45#工程转包给我,我组织施工,公司向我个人累计支付45万工程款。海纳公司提交于2021年4月至9月期间睿缔公司、***向**转款45万元的网银记录。 海纳公司主张其后续将工程另委托案外人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海纳公司提供与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书》:施工地点为**暖山45号楼,工期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7月20日,房子加建工程暂定费用300万元,包工包料。海纳公司提供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向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累计转账295万元转款记录。 另查,睿缔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现因睿缔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海纳公司将工程交由案外人施工完毕,海纳公司主张解除与睿缔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以起诉状送达时间作为涉诉合同解除时间。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具有一定溯及力,当事人财产状态可恢复至合同订立之前状态,即恢复原状。原物存在的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该物价款返还。具体至本案,睿缔公司已收取124万工程款,就其实际施工部分,因案外人已在其施工基础上完成后续施工,本案不具备启动司法鉴定的勘验基础,故根据**收取睿缔公司工程款并组织实际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睿缔公司实际完成施工对应工程款为45万,睿缔公司应将已收取但未完成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79万元予以返还。就违约金,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因睿缔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累计不超过工程总款20%,海纳公司主张的违约***约定标准,另一方面,从实际损失来看,如果睿缔公司未违约,按预期海纳公司付出310万即可完成工程,但海纳公司实际付出工程款远超预期,再加上因睿缔公司违约导致装修期间延长必然发生房屋空置无法利用损失。海纳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未明显超过自身实际发生损失,故本院对其主张违约**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返还79万元; 三、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0元,由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北京睿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