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6718号
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60274098H,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50959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依法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青岛海纳电气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建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