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保2467号
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或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