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1344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和煦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单元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RBJF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大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溪郡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的(2023)豫0122民初13443号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硕、***、第三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与第三人均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亦系基于相同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豫0122民初13443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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