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6033号 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第三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和熙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RBJF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