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6033号
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第三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和熙街9号康桥香溪郡1号院10号楼2**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RBJF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郑州香溪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