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恢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途安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22698703。
法定代表人:崔锡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1,2号楼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45L18。
法定代表人:赵玉平,执行董事。
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与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依靠执行查控系统与实地走访调查,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到庭。被执行人未主动报告财产,未按照传票要求时间到庭;
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保险、证券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5071.89元,本院已对上述存款采取冻结、划拨并全部发放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5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33894.19元。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