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某某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6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522698703(1-1)
法定代表人:崔锡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举,男,汉族,1982年09月0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明辉,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安康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5CW65M。
法定代表人:董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军伟,男,汉族,1951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东、优胜北路北上都国际****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80134D。
法定代表人:赵丰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亮晶晶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兰德中心负****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5147923N。
法定代表人:申怀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协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天荣汽配城北门路南附一:91410105MA3X5EFA5B。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
原审第三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院1,**楼**3011410100MA40H45L18。
法定代表人:赵玉平,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下简称津大公司)与被上诉人**举、韩明辉、河南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军伟、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亮晶晶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协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津大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