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民初2028号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科技工业园。
被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锡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向被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供。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7元,退还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思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