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4财保162号
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锡清,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