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同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