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5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1,2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赵玉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冯庄村(官渡组团牡丹二街东侧,富贵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崔锡清,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1,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津大幕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4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兰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