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440号
原告:北京恒越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堡村委会北1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廓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南8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越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恒越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彩**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恒越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恒越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