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11民初348号 原告:自贡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白果居委会15组春天花园A栋2层3a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古盐道华润·龙湖雅居3-1-5-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沿滩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金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喻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