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206号 原告:***,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与某某计院劳动争议一案,被告相同、案由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除金额不一致外,基本事实一致,并经原、被告同意,本院认为可以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0102民初12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