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同期受理的***与某某计院劳动争议一案,被告相同、案由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除金额不一致外,基本事实一致,并经原、被告同意,本院认为可以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冀0102民初12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