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204号
原告:***,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