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家港中集圣达与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033号
申请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施才兴。
被申请人: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武江涛。
申请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