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张家港中集圣达与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2033号之一
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南沙港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武江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龙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顾芸
书记员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