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11民初1065号
申请人:武城县畅通筑路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6848236051。
投资人:***,系武城县畅通筑路设备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系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L6FU79。
法定代表人:***,系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城县畅通筑路设备厂与被告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申请人武城县畅通筑路设备厂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城县畅通筑路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19×××81账户存款3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