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706民初980号
原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4MA2NCMPR7Y。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范训,男。
被告: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L6FU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安区锦胜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