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八方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民初155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洛,男,汉族。
被告:******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2243XF。
住所地:***城关镇翰林路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卢帅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伟,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八方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2878334N。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狮子庙镇罗村。
法定代表人:李育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荣常,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史学仁,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第三人:张文杰,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八方矿业有限公司、史学仁、第三人张文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对被告******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八方矿业有限公司、史学仁、第三人张文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八方矿业有限公司、史学仁、第三人张文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程延涛
审判员  高荣静
审判员  李洋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惠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