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民特116号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柳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栖霞万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栖霞晓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124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栖霞晓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