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3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莱山区法院,不是牟平区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的《加油(气)站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文中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调解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合同中的乙方就是本案的上诉人,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营业场所是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5号,不在烟台市牟平区,因此,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应当由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牟平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约定本案的管辖法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性质是租赁合同,诉讼是因对租赁合同是否无效产生纠纷而提起的,并不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也不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更不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双方协议约定因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并且也不违反其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本案的协议管辖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裁定在适用该规定时只适用第二款,而不适用第一款,导致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认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否无效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根本不存在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因此,毫无疑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只是一个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否无效的纠纷。即使根据一审裁定适用的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不能得出本案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结论。该款规定四类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本案是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因此,本案的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双方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的《加油(气)站租赁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加油(气)站的房屋及加油设备为不动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中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加油站在烟台市牟平区,本案应当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加油(气)站租赁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为乙方(上诉人)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因上诉人所在地法院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故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依法无效,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