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2民初3441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