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2317号之一
原告: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陈集镇陈双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584886。
法定代表人:刘民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马牧镇南董楼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8882082F。
法定代表人:董根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