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8019号
原告: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799183820D。
法定代表人:范颂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马牧镇南董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81668882082F。
法定代表人:董根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州凯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