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大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262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科技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贺京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
县古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