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728号
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座509B。
法定代表人:贺京同,董事长。
原告:***,男,193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谛恒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天保工业园2号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曾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谛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曾钫,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帝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39号(中国-东盟青年工业园)。
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谛恒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谛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帝恒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