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大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谛恒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1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谛恒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天保工业园2号厂房一层,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华盈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曾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英,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缅,北京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94号南开大学科技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贺京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田,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帝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曾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女,该公司财务主管。
上诉人天津谛恒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帝恒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谛恒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炜
审判员 姚 鹏
审判员 高彦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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