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大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262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科技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贺京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
县古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因涉案股权被另案查封,原告需解决查封情况后再行主张权利,故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