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力研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6ET30,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六道3号星企一号园区研发中心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1EW9T,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天津金力研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乘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