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351号
原告:丹阳市丹北镇济忠模具厂。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金力研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广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丹阳市丹北镇济忠模具厂与被告天津金力研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丹阳市丹北镇济忠模具厂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丹北镇济忠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8元,由原告丹阳市丹北镇济忠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