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川1002民初206号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朝阳镇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9397737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新华路社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1栋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487184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与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4,627.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机砖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标砖、配砖、多孔砖,并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等。原告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21年10月19日向被告出售价值404,627.4元的砖,被告已经支付1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304,627.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货款304,627.4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935元、保全费2,043元、保全保险费1,800元,合计106,778元;剩余货款204,627.4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106,778元,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未付货款,并要求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保全费2,043元,合计4,978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