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0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朝阳镇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93977371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新华路社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1栋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487184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川1002民初2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卷子坳机砖厂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22年8月4日,在案外人四川蓝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蓝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结算款,冻结限额为34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办理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