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302民初311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新华路社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1栋2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