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3123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对原告无锡金大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杜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131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213民初131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2022年12月5日”补正为“2022年1月5日”。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