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泰星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26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陈简。
被执行人成都泰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1号14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执行人自贡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1栋。
法定代表人:郑显周。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顺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郑显周。
被执行人郑显周,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郑常知,男,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周从记,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郑显兵,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余小兰,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泰星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显周、***、郑常知、周从记、郑显兵、余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川01民终1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7377121.28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标的4000000元。本院冻结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冻结了***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冻结了余小兰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9月26日;冻结了余小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9月26日。冻结了郑显兵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26日、9月18日;冻结了郑显兵自贡市商业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9月18日、9月26日。冻结了郑显周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冻结了郑显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9月26日。冻结了周从记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8日。冻结了自贡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9月18日、9月26日。另查封了郑常知(曾用名郑常春)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10月9日;查封了周从记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新区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2日;查封了***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26日。查封了郑显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5××××、川C7××××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7日。但现在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泰星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显周、***、郑常知、周从记、郑显兵、余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01民终10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克亚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严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职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