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1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7153XK。
法定代表人:李光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庆,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新华路社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4871841X。
法定代表人:郑显周。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8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91909元(票据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2115228元(含执行费23319元)冻结措施(未实际控制金额),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至2023年3月18日。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2022年4月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路XX号XXX栋XX号【川(XXX)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路XX号XXX栋XXX号【川(XX)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路XX号XX栋XX号【川(XX)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路XX号XXX栋XX号【川(XX)自贡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至2025年3月3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18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缪友梅
审判员 宋良琼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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