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4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5976。
法定代表人:邓仕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道新华路社区钟云山路343号紫檀国际广场1栋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4871841X。
法定代表人:郑显周。
关于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5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686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实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4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丹丹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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