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遥感天域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西路88号11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卡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75A房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上诉人中交遥感天域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卡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亲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2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及理由:根据卡亲公司起诉状及《空域安全服务合同》可以看出,《空域安全服务合同》项下款项已全部结清。卡亲公司主张的所谓代收费与上述合同并没有任何关联,双方已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但一审法院径自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而后又以“中交公司所主张双方后续不存在合同关系,系本案事实审查之范畴,不影响对管辖部分的处理”为由,认定中交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是自相矛盾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卡亲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中交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人民法院对案由以及案件事实仅作初步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根据卡亲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一审以合同纠纷审查本案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一审对于本案管辖权的审查意见,亦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中交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不能成立。综上,中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