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25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文兴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茂旺正通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文兴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茂旺正通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5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86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茂旺正通茶业有限公司已设置抵押的厂房,待整体处置后参与分配。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