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恢1683号
申请执行人: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古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古通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古通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古通电力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