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辖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6层60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354X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协和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571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协和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85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能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该买卖合同纠纷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协和公司准备撤诉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能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能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文玲
审判员***
审判员危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