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14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创客大厦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5121W。
法定代表人陈间。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东北旺南路1号东侧03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354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尔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45532.16元的财产,并提供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能动力(北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账号32×××58。
上述保全财产以人民币545532.16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